一、提取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延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延安市行政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关系证明;
2.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3.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或认购协议。
四、提取流程
1.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或认购协议后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字盖章。
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或与提取人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或认购协议、开发企业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申请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并打印《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回执》。
3.申请人凭《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入账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其他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退回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
2.申请人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等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3.《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按照原转入路径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期间不计公积金存款利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4.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后,职工追加首付款金额的不可补提。
5.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如有违反的,按照《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6.申请人以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按原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办理提取业务。
7.此项业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延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