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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3 10:46

 44-1〔2025〕1号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陕建函〔2013〕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严格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执法中要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 执法机构、人员

第五条 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第六条 中心主要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对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等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在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第九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金额,登记个人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所贷款项。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定期通过中心官网等公开渠道、信用中国(陕西延安)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社会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 中心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中心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工作,即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可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行政检查。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及经营场所等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涉及检查事项证据材料,包括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调取证据材料等。

必要时,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

第五章 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等,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中心应对投诉举报请求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并依执法权限按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处置投诉举报事项,应以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为原则,同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中心通过投诉、举报、检查等方式获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并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核实与催告。中心根据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等对情况予以核实,并结合实际,按需求进行催告。

第二十七条 立案。中心经检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且经通知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调查终结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除骗提骗贷违法行为外),中心可协调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按期送达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当场交付、留置、邮寄、公告、委托、转交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一)不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结或执行程序终结的;

(四)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立卷归档。结案后完成《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中心投诉。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