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2026〕延房金执字14—003号
陕西联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职工孙前元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2020年10月至2024年9月未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公积金,合计未缴9360元,其中个人应补缴金额为4680元,单位应补缴金额为4680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高贝贝 电话:0911-2131601
联系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中国银行十楼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