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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长县民泰矿务有限公司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来源: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05 15:12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2025〕延房金执字05—001号

子长市民泰矿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职工牛坚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未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公积金,合计未缴129,577.29元,其中个人应补缴金额为42,490.61元,单位应补缴金额为87,086.68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张霞 联系电话:0911-8280017

      地址:子长市金融街建行后院二楼公积金办公室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4日